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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植业信息网查询(干货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流程)

时间:2024-01-14 10: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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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暂定名称不得存在如下情况:

  • 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 168、abc

  • 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 玉

  • 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中国1号

  •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北京6号

  •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


其中新颖性和命名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审查员根据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主要由保护办委托指定的DUS测试机构进行集中测试,或者由保护办审查员考察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测试(现场考察)来进行审查。




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另外,品种权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新品种权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提出。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对于农业植物品种,新品种权申请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受理审查。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网址↓↓,具体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审查。

http://gjzwfw.www.gov.cn/fwmh/item/item_1110000000001326641000720023000.do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上述方式进行了一定修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对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进行处理、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存储等行为,,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请求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货值金额不足 5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上述进行了一定修改,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货值金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都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属性和目的不同。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其目的是对育种人的育种成果进行确权和保护,进而促进育种创新;品种审定、登记是品种的市场准入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对某一品种是否适宜在特定区域推广应用把关,保护生产者(用种者)安全。因而,在新品种保护中更强调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在品种审定、登记中更强调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等生产性能指标。


2)效力不同。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即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具有独占的权利,可以决定由谁、何时、在哪实施该品种权(如推广应用该品种,转让、许可、质押该品种权)。而品种审定、登记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管理,决定的是主要农作物和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中的作物品种是否能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并不能限制谁可以推广应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审定、登记决定品种可不可以推广应用,品种权决定谁可以推广应用。


另外,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的作物范围、审查机构、审查要求也有不同。


三者虽然有较大区别,但都是针对品种的管理,因此管理的前提都是一个植物群体能被定义为品种,因而均要求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需开展DUS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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